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实践样态与规范内涵——基于对近十年相关司法判决的实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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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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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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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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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织乞讨 量刑考量 赃物处理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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