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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交通部关于300总吨以下船舶责任限额的规定——建议将第5条的“同样适用”改为“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
作者姓名:郝子竞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关 键 词:中国交通部  《海商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300总吨以下船舶  “同样适用”  “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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