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第三类理性 |
| |
作者姓名: | 张静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 |
摘 要: | 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即必须依规则而审案;同时,法院也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必须依照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纠纷,所以,基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会不可避免地面对国家法律与乡土情理之间的困惑。因此,以基层法院审判职能为切入点,以实证的视角研究基层法院审判职能中蕴含的冲突,以及协调之路径,对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事审判职能有重要意义。
|
关 键 词: | 规则 纠纷 正义 路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