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过错——新视角下许霆案和梁丽案民刑之辨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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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天生,盛长富.论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过错——新视角下许霆案和梁丽案民刑之辨的关键[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8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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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天生 盛长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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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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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过错对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范围有影响,但不影响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备受争议的许霆案和梁丽案被错误定性为犯罪,根源在于他们认为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有过错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进而将受益人有过错的不当得利与侵权相混淆,并最终将受益人行为定性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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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当得利 受益人 过错 “许霆案” “梁丽案”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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