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
摘 要: |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对个别企业需要提高定息息率的,由有关部门与私方代表协商一致意见后,由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将提高定息息率意见、原因报行署、专署(南昌、景德镇市直接报省)审查,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提高一厘的(即定息六厘)由省批准执行,提高一厘以上的(即定息七厘及七厘以上的)由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