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三)宋——国家公证、民间私证的空前活跃时代(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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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爱萍.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三)宋——国家公证、民间私证的空前活跃时代(上)[J].中国公证,2007(1):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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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爱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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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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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两宋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朝代。古典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商业活动极为活跃,打破了封建农本自然经济的压抑和沉闷,焕发出新的生机,并在中国整个封建历史长河中独领风骚。商品经济的繁荣同时也推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极大地丰富了民事法律的内容,使两宋民事法律大放异彩,成为中国民法史上一个陡起的高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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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封建社会 宋朝 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公证 证明制度 民间私证 商品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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