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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摘    要:根据198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中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公安机关依法保护被治安管理处罚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被裁决拘留的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一)被裁决拘留人的近亲属;(二)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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