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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
作者姓名:黄小喜
作者单位: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
摘    要:国有股也是"股份",其股东权与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应没有本质区别,国有股东同样也应当具有股东表决权及其它权项。1992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明显发生改变:国有股下降,法人股上升;非流通股下降,流通股上升。这种股权结构呈分散与均势状态的情形,使得投票代理权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走进人们的视野,走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舞台,从而也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的明朗化、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及表决权的代理运行在国有股东表决权代理关系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谁是股东,谁是代理人,谁是第三方,即主体问题。国有股权最原始的股东应该为"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来行使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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