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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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冰锋,陈今玉.中国古代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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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冰锋 陈今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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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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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西周、春秋、秦汉的初步发展,到唐、宋、元朝体系的初步建立,最后到明清两代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制度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古代社会在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和具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官的恣意妄为,体现了程序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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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古代 司法官 程序法律责任 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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