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此存储合同属“重大误解”可“申请撤销”
作者姓名:木卯
摘    要:中国银行1984年5月26日发布的《外币存款章程》第五条规定:“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因此,当原告陈绍德填写了存款凭条,将5560美元交给中国工商银行闽清县支行(以下称闽清县支行),该行把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各种储蓄均为记名式,包括定期储蓄存单)交给原告陈绍德之后,陈绍德与闽清县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