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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之定位
引用本文:胡雁云,张予洛.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之定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6):77-81.
作者姓名:胡雁云  张予洛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处,河南郑州,450002
基金项目:2011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研究》;立项,11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水环境影响及法律对策研究》;立项
摘    要: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是环境刑法基本理论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它直接体现刑事法律的价值追求并决定环境刑法的学科属性。我国现有的环境刑法是基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影响下而建立的,这导致环境刑法在其体系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罚具体设置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现代环境伦理观要求环境刑法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环境刑法立法体系。因此,重新认识和选择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观,在"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下确立环境刑法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才能为我国环境安全提供科学的刑事法律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立法理念  环境伦理  非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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