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追认 |
| |
作者姓名: | 张峰振 |
| |
作者单位: |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违法行政行为治愈制度研究”(11YJC82016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治愈制度研究”(2010SJB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管辖权瑕疵的,应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这种一概否定的处理方法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某些存在管辖权瑕疵的行政行为,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通过事后追认方式予以治愈。行政追认以管辖权可以事后移转、变更为前提。事务、地域及层级管辖权的不同功能决定了行政追认的适用范围因管辖权瑕疵类型而有区别。行政追认受到内部机制、适用结果及责任归属的制约,不会出现滥用现象。
|
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 管辖权瑕疵 行政追认 治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