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抵押借款实是房屋典当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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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世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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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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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国前民间房屋抵押(典当)契约时常混用“抵押”“借款”“回赎”等词语,即“抵押人”在借款时把房屋交给出借人管理使用收益,出借人不收“借款”利息,不支付房租,有的也不规定期限,只写明“抵押人”还款时“赎回”房屋。时过30年之后,“抵押人”的继承人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赎房。这类案件在处理时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契约上写着抵押借款,不能适用有关典当的司法解释,应允许“抵押人”归还借款赎回房屋。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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