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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童新
作者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2003年11月,司法部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进行了修改,至今已实施超过10年。由于该办法限定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并要求联营期间双方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联营的紧密性,影响了合作的深入进行。10年过去,当年几家联营所大都运作不佳,有的甚至终止了联营。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管理办法  普通合伙  法律地位  律师行业  律师协会  法律服务  法律事务  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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