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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公司终止后股东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赵继明
作者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由于作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人格独立,即使项目公司解散,通常也无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商获得了有限责任的庇护。项目公司的"短命"现象并不符合公司永续存在的特征,房地产开发商涉嫌滥用了项目公司的公司人格。从常理出发,房地产开发商是项目公司的所房地产项目公司,是作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商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以资金或是土地使用权入股建立项目公司,以开发特定房地产为其经营目的 ;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章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商  项目公司  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行业  公司终止  有限责任制度  瑕疵担保责任  购房人  公司解散  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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