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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
作者姓名:尤俊意
摘    要:近来,有的同志提出了法的“两重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阶级社会的法除了具有阶级性以外,还具有社会性,有些法并没有阶级性。这是涉及法的本质、关系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看法,进行商榷。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总有一个是它的本质属性,即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法的许多属性: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规律性、继承性等,社会主义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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