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权的基本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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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宏俊. 论公证权的基本属性[J]. 中国司法, 2004, 0(6): 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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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宏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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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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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法律制度中,公证员都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和自由职业的双重属性。关于公证权的性质界定,在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都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在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证明,以此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得出了公证权是国家授权的理论。很多教材、专著和论文都认为公证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权力授予公证人来行使,从而使得公证证明具有不同于一般民间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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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权 基本属性 公证员 公证制度 国家权力 |
The fundamental nature of notarial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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