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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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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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业 企业 管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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