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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六十一):日常生活的法律构造
摘    要:<正>在一定意义上,目前我国所宣教的法律理论,是把日常生活开除于法律调整之外的理论,因为无论所谓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说",还是法律的"阶级镇压工具说",都不可能为人们日常生活之所尊,反而它只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例外。即使在强调"阶级斗争、一抓就灵","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时代,"阶级斗争"并未构成人们的日常生活,反之,人们的日常生活对此避之唯恐不及。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学理论还是法律意识形态,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依法治国"已是其纲领性追求,但法律实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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