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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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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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胁迫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综合德日刑法与英美刑法的规定,在行为人被胁迫而不得已做出某种行为时,其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法益衡量。而在法益衡量出现问题时,就使用免责(可宽宥)对被胁迫的行为人进行特殊对待。被胁迫行为实质上并非紧急避险,行为人没有丧失自由意志且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被胁迫行为的定性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道德秩序内的评价。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未将预防必要性纳入犯罪论体系之前,应将被胁迫行为归类于胁从犯,并在刑罚上予以分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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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胁迫 胁从犯 紧急避险 期待可能性 |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the Duress in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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