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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引用本文:谭桃园.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J].湖湘论坛,2007,20(4):72-74.
作者姓名:谭桃园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摘    要: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不太妥当.通过分析可撤销婚姻的特征,进一步提出可撤销婚姻的界定标准,并借鉴各国立法,对关于完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 键 词:可撤销婚姻  原因  立法建议  可撤销婚姻  完善  各国立法  界定标准  特征  分析  胁迫  法定事由  相关  新婚姻法  修改
文章编号:1004-3160(2007)04-0072-03
修稿时间:2007年4月29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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