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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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桃园.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J].湖湘论坛,2007,20(4):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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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桃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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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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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不太妥当.通过分析可撤销婚姻的特征,进一步提出可撤销婚姻的界定标准,并借鉴各国立法,对关于完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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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撤销婚姻 原因 立法建议 可撤销婚姻 完善 各国立法 界定标准 特征 分析 胁迫 法定事由 相关 新婚姻法 修改 |
文章编号: | 1004-3160(2007)04-0072-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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