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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引用本文: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J].法商研究,2008(2).
作者姓名:许明月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400045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关 键 词: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制度  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替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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