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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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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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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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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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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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制度 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替代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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