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见——建议“阴私”与“隐私”统一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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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自元.一字之见——建议“阴私”与“隐私”统一起来[J].法学,1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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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自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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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但书"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均有《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之规定.按刑诉、民诉两法所用"阴私"与隐私",都是指男女间的私生活以及奸情方面而言,内容一样,在法律用词方面,似以统一为宜.个人意见,用阴私为当.因为"隐"有藏匿之意,"隐私"往往易于使人造成错觉,认为隐私案件是指藏匿起来或者不显露的案件.而"阴"字含意较为明确,使人一望而知,"阴私"案件是指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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