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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适用
作者姓名:蒋锡义  岳龙海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蒋锡义),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岳龙海)
摘    要: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中关于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决定》的公布和施行。对打击金融犯罪、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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