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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的诉讼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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