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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的检视与革新北大核心CSSCISSCI
引用本文:程玉,邱成梁.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的检视与革新北大核心CSSCISSCI[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5):109-121.
作者姓名:程玉  邱成梁
作者单位: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191;2.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10004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生态损害法律责任规则实施路径的选择”(20FYB022)。
摘    要:国外一些国家仍然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以行政命令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制度设计,至少表明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在实践层面具有可行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第一性——公法义务属性决定了其责任追究(义务实现)制度表现应当是行政命令,并且行政命令的运行原理在功能层面(法秩序恢复和义务具体化)能够更好地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特征相契合。我国当下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存在实体法依据不明、程序法规范欠缺、体系定位不清、与行政处罚衔接不当等规范难题。为有效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的规制效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边界、法制化进路和保障机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修复  行政命令  公法责任  行政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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