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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相关问题之我见
作者姓名:杨进喜
作者单位: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
摘    要:《婚姻法》修改颁布以来,婚前财产协议日渐成为中国百姓的一个知名的热门话题之一,而且不论是媒体或者百姓的评论中又常和公证联系在一起,婚前财产公证能使婚姻关系建立在真诚相爱的基础上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在婚姻纠纷发生之前,肯定各自权益的归宿和合法真实的存在,对于家庭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均有益处,是很值得研究的。一、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的问越首先,婚前财产协议是民法中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当然包括签定各项民事协议。从这一点上看,当事人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即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该协议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应当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在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关 键 词:协议  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关系  婚姻法  婚前财产  当事人  公证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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