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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测谎结论诉讼证据资格
作者姓名:
栗明
基金项目:
东华理工大学硕博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DHS0534。
摘 要:
判断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必须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合法性和客观性都不应阻碍测谎结论成为诉讼证据,更不能以真实性否定测谎结论的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本质属性,关联性的缺乏是测谎结论不能成为诉讼证据的根本原因。明确测谎结论的法律性质,方能更好其发挥人权保护功能和审查判断、获取其他证据的手段功能。
关 键 词:
测谎结论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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