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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应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作者姓名:
徐震邦
摘 要:
我国民诉法第84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这项规定划清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处理争议案件的权限范围。其立法精神是为了避免因主管权限不明而互相推诿,使有争议的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本条规定的误解,从而作出不妥的答复。如港胞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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