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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劳务公司“派遣”职工 女工休完产假即丢了工作
作者姓名:纪树霞
摘    要:正2003年10月,刚走出校门的常凯应聘到某工学院饮服部门,从事验收员一职。2008年1月,单位突然找到她,让她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常凯当时并未觉得有什么不妥,所以就照办了。

关 键 词:劳务公司  常凯  原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  与某  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工  合同无效  劳动派遣  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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