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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撤诉规则的私人自治重构
引用本文:霍海红.论我国撤诉规则的私人自治重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112-117.
作者姓名:霍海红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号10JZD0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大多规定了"被告答辩后须经其同意"的撤诉条件。〔1〕《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1)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而撤回诉讼。(2)撤回诉讼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应向法院表示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私人自治  撤回诉讼  撤诉  大陆法系  被告  规则  言词辩论  同意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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