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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撤诉规则的私人自治重构
作者姓名:霍海红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号10JZD0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大多规定了被告答辩后须经其同意的撤诉条件。〔1〕《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1)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而撤回诉讼。(2)撤回诉讼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应向法院表示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私人自治  撤回诉讼  撤诉  大陆法系  被告  规则  言词辩论  同意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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