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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与侵犯名誉权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王治荃.新闻出版与侵犯名誉权问题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
作者姓名:王治荃
作者单位:《法制世界》杂志社
摘    要:新闻出版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主体是新闻出版单位及其文字(音像)制作者,包括文学作品。学术著作等非新闻文字的出版物制作者。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较完备的新闻出版法,而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名誉权纠纷五花八门,报刊及文字作者当被告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深窥这些案件的是是非非,同样表现出千人千面,体现着不同视角不同规范引发的不同判案标准。笔者认为目前至少以下两种事实应该成为处理新闻出版侵犯名誉权问题的重要参照座标:1.我国新闻出版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担负的特殊使命;2.新闻出版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责任和抗辩事由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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