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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行为不构成自首——兼论行政前置义务型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
引用本文:丁卫强,刘延和.论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行为不构成自首——兼论行政前置义务型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J].人民司法,2009(21).
作者姓名:丁卫强  刘延和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接受处理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自首,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接受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如果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完全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车辆驾驶人报警并接受处理是履行行政法规定的

关 键 词:报警  自动投案  过失犯罪  自首  责任事故  重复评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肇事罪  如实供述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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