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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死刑适用
作者姓名:曾广东  竹莹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量刑时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 键 词:人死亡  死刑适用  被告人  严重危害  湖北省  杀人犯罪  社会治安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  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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