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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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薪兆.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3(7):210-21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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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薪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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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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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缓刑的撤销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因犯新罪而撤销,二是因发现漏罪而撤销,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而撤销。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关于"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绝对,所有类型的新罪都按一个标准进行处理,且法官在此种缓刑撤销的情形中没有自由裁量权。这不利于将情节较轻且没有体现犯罪人再犯危险性的"新罪"排除在缓刑撤销的理由之外,不符合缓刑设立的目的。较为妥当的方式是将"新罪"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的"新罪"对应不同的缓刑撤销后果。对于某些类型的"新罪"的缓刑撤销,应当允许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案件的个别化处理,实现缓刑制度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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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缓刑 撤销 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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