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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宋新宇
作者单位:宋新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关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 所谓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诉讼的,适格的行政主体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仅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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