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诈骗罪中“欺骗”的规范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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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明海.对诈骗罪中“欺骗”的规范理解[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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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明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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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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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站在将规范与法益联系起来综合考虑的立场,可以将冯军教授所倡导的对刑法的规范理解补充性地解答为站在法益权衡这一刑法规范的目的上来理解刑法,即刑法规范通过对法益的权衡比较来达到保护法益或更好更有效率地保护法益的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诈骗罪中欺骗的规范化的含义应被理解为:如果是二者间的欺骗,指将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应划归国家管理的欺骗;如果是三者之间的欺骗,指在将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应划归国家管理的前提下,被骗者承担识别行为人是一个对自己提起财产处分的实质合法主体的义务不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失去平衡的情形下的欺骗行为。因此,对于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随时可支取存单或信用卡在银行支取款项的行为,如果银行履行了形式审核的义务且并无过错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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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化理解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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