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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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建元.谈谈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J].行政法制,2001(1):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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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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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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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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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 垂直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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