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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于正当防卫吗?
作者姓名:王明文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李某(男,28岁,系某信用社守库员)于1989年12月14日晚在信用社守库值班,9时许,突然听到营业室有砸门声。李某和另一位值班员刘某向外喊话问是谁,没有人回答,只听得连续的砸门声和营业室外层门的玻璃被击碎声。李某当即提枪往营业室方向走去,并把子弹顶上膛,向砸门人发出口头警告。但仍未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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