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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响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心理因素
作者姓名:杨匀珍
摘    要: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即:由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到物质或精神、有形或无形的损害或损失的人.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叙述、检举和控告.构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一)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危害结果等.(二)与犯罪人有关的体貌特征.包括性别、身高、体型、口音、衣着等情况.由于被害人是直接被侵害的人,对案情的感知具有直接、具体、详细的特点,其证据价值是其凭证据所不能比拟的.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的诉讼主体,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和权利.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之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被害人陈述是一种言词证据,是“人的产物”,其陈述内容是被侵害的客观事实反映在自己头脑中的主观映象,也可称之为:思维痕迹、印象痕迹或感觉信息.通过回忆用言词表达出来,不可避免地,在感知案情、记忆案情、陈述案情各阶段中,除受客观因素如距离、光线、视力、记忆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制约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受被害人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其陈述真实性被削弱,或提供不可靠的被害情节,特别是在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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