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与“复议”两种公证争议处理制度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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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常青.“复查”与“复议”两种公证争议处理制度之比较[J].中国公证,2007(10):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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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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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公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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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正式实施,领航了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近25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由其铺垫的以“行政复议”为主要特征的公证争议处理制度也被新生的“行业复查”制度所取代。为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公证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有必要就《公证法》与《公证暂行条例》中两种不同的公证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比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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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法》 争议处理 行政复议 《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事业 精神实质 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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