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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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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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第6号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现将第四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业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增部分象牙、蟒皮二胡生产、销售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象牙制品、蟒皮二胡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制度),标记范围如下:(一)以下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的象牙制品加工地点本部衡水市桃城区东郎子桥村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湖畔路1号省份北京河北福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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