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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自治縣和自治機關名稱問題給貴州省人民委員會的批覆
摘    要:根据本院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關於各級人民委員會的全稱及省長稱謂等問題的指示,縣名前不冠省名。因此,自治县名稱可僅冠地名和主要民族名稱,即:鑪山苗族自治縣,丹寨苗族自治縣,台江苗族自治縣,雷山苗族自治縣,羅甸佈依族自治縣,惠水佈依族苗族自治縣,威寧彝族同族苗族自治縣。各自治縣下加「人反委員會」字樣,即為各該自治縣自治机關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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