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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交款人购房行为仍有效
引用本文:李红.变更交款人购房行为仍有效[J].新疆人大,2010(3):40-41.
作者姓名:李红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2002年12月9日,刘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03年8月25日,刘某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

关 键 词:乌鲁木齐市  房产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管理  房产证  被告  房屋所有权  原告  行为人  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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