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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交款人购房行为仍有效
引用本文:
李红.变更交款人购房行为仍有效[J].新疆人大,2010(3):40-41.
作者姓名:
李红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2002年12月9日,刘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03年8月25日,刘某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
关 键 词:
乌鲁木齐市
房产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管理
房产证
被告
房屋所有权
原告
行为人
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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