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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1.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2号3.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销售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  食源性疾病  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  销售伪劣产品罪  有害食品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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