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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这起自杀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发生的
作者姓名:
张平顺
作者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判一起不准离婚的案件。宣判后一个多小时,原告人便跳楼自杀了。固然,自杀应由本人负责,但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应当吸取些什么教训呢?死者张东红,女,死时24岁,中共党员,一九七八年吉林师范大学毕业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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