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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获利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
引用本文:周其华.为单位获利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J].中国检察官,2002(3):35-38.
作者姓名:周其华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教授
摘    要: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关 键 词: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主观方面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贪污  获利  利息  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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