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获利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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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其华.为单位获利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J].中国检察官,2002(3):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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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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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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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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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主观方面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贪污 获利 利息 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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