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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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春 邹涛 张国吉 沈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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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人民公安》编辑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学院刑法专业 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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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从六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后,本刊已于八三年十一期发表文章予以探讨。之后,又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万春、《人民公安》编辑部邹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张国吉、华东政法学院刑法专业学生沈旭等同志来稿,对这一新规定进一步探讨。现将他们的意见综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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